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专委会的财务行为,加强学会专委会财务管理,保障学会健康发展,根据学会《章程》,特制定学会专委会财务管理制度。
第二条 学会专委会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:执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学会章程,遵循“来自会员,服务会员,勤俭节约,合理使用”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。
第三条 学会为非营利性组织,学会专委会经费来源主要为:
1、专委会会员交纳的会费;
2、企业和个人的捐赠;
3、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;
5、学会专委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等。
第四条 学会专委会经费的使用范围为:
1、为开展专委会工作所需的办公费、交通费、及其它必须的开支;
2、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补贴;(学会理事及以上兼职不兼薪)
3、刊物、资料、书报费用支出;
4、专家、学者讲学、咨询的报酬;
5、与国内、国际有关社会团体、组织来往活动的费用;
6、给予对本团体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奖励。
第五条 学会专委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,切实履行财务职责,如实反映财务状况,接受学会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、监督。
第六条 学会专委会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,按需合理筹集资金,有效利用各种资产。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,划清各项费用界限。
第七条 实行民主理财,财务公开,专委会主任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,如实反映专委会收支情况。
第八条 学会专委会配备的财务人员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,并保持稳定性,在财务人员变动时,应事先办理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。
第九条 按审计要求,学会专委会经费结算方式应为转账,专委会需返回增值税普通发票(纸质版或电子版均可)至学会秘书处,秘书处凭票转账。(4、6类专家报酬、奖励等人员费开支无需票据,且不能超过专委会经费的30%)
第十条 学会专委会的现金支付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(一般为专委会秘书)签字外,还必须有审核人(专委会主任)及财务负责人(专委会副主任)签字。严格控制开支,紧缩管理费支出。专委会主任应及时在办公会议上通报学会的各项经费收支情况,并接受审议。
第十一条 学会专委会换届之前,必须接受财务审计并将相关换届材料报备至学会,学会报备至四川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。
第十二条 学会专委会的支出必须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,理事会负责解释。